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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市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要求,为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引导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优化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现将武汉市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以及社会团体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学习内容和形式
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需科目
1.学习内容。“公需科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个版块,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必修课学习基础上,可结合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自主选择选修课开展学习。
2.学习形式。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武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网址:http://zyjs.21train.cn/)免费学习相关课程并参加考试,完成学习且考试成绩合格后,可通过网站自行打印学时证书,“公需科目”的一个学时即对应为一个学分。
(二)专业科目
1.学习内容。“专业科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继续教育基地和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2.学习形式。“专业科目”学习可结合实际需求,采取线上与线下、集中与分散、课堂讲授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等形式开展。
三、学时要求
2024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得少于30个学时,“专业科目”不得少于60个学时。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习任务。
四、有关注意事项
(一)全市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由其所在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负责审核验证、掌握使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做统一审验。其中,卫生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情况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验;教育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由市教师发展与学生服务中心审验。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审验管理办法。专技人员学时记录应以实际完成时间计入当年有效学时,不得跨年累计。
(二)中央部委与人社部联合发文对继续教育科目类别或学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会计行业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执行;档案行业按照《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档发〔2018〕19号)执行;出版行业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国新出发〔2020〕18号)执行。
(三)各继续教育基地、施教机构以及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积极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提供服务。各单位须严格执行相关培训经费管理规定,严禁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企业、事业单位等要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费用应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